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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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本机构始终坚持“科学、精准、客观、公正”的质量方针。为切实贯彻和落实上述质量方针,本机构特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机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活动。确保鉴定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商业的、经济的和其它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
    第二条 本机构严格遵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本机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规范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来自行政、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独立地从事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本机构保证所有鉴定用仪器设备满足鉴定需要,依照法规及本机构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计量、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司法鉴定、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 本机构对委托及相关方的鉴定材料、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不侵犯委托方及相关方的隐私和保密事项等。
    第六条 本机构为鉴定业务的开展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环境,并不断改善设施和环境条件以提高鉴定质量。
    第七条 本机构确保对委托方提供一视同仁的鉴定服务,并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的监督。
    若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